性骚扰防治措施
Sexual Harassment Prevention
微风集团为防治性骚扰行为发生,建立性骚扰事件申诉管道,并确实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性骚扰防治措施
微风集团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调查处理要点
2024.12.01 公告生效
一、 目的:
微风集团(以下简称本公司)为防治性骚扰行为发生,建立性骚扰事件申诉管道,并确实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依「性骚扰防治法」、「性骚扰防治法施行细则」、「性骚扰防治准则」订定本要点。
二、 本要点所称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视、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划、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
(二)以该他人顺服或拒绝该行为,作为自己或他人获得、丧失或减损其学习、工作、训练、服务、计划、活动有关权益之条件。
所称权势性骚扰,指对于因教育、训练、医疗、公务、业务、求职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照护、指导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骚扰。
依性骚扰事件发生之场域及当事人之身份关系,性别平等教育法及性别平等工作法别有规定其处理及防治事项者,适用各该法律之规定。
三、 性骚扰之样态,包含下列行为之一:
- 羞辱、贬抑、敌意或骚扰之言辞或行为。
- 跟踪、观察,或不受欢迎之追求。
- 偷窥、偷拍。
- 暴露身体隐私部位。
- 以电话、传真、电子通讯、互联网或其他设备,展示、传送或传阅猥亵文字、声音、图画、照片或影像资料。
- 乘人不及抗拒亲吻、拥抱或触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部位。
- 其他与前六款相类之行为。
四、本公司为防治性骚扰行为之发生,应采取适当之预防、纠正、惩处及其他措施,并确实维护当事人之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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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司于所属公共场所及公众得出入之场所,为有效预防并积极处理性骚扰事件,本公司作为如下:
(一)就所属公共场所及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定期检讨其空间及设施,避免性骚扰之发生。
(二)于所属公共场所及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发生有性骚扰事件当时知悉者,应采取下列有效之纠正及补救措施:
- 注意被害人安全。尊重被害人意愿,减低当事人互动之机会,预防、减低行为人再度性骚扰之可能。避免报复。
- 注意被害人隐私之维护。
- 协助被害人申诉及保全相关证据。
- 必要时协助通知警察机关到场处理。
- 检讨所属场所安全。
- 其他认为必要之处置。
(三)于性骚扰事件发生后知悉者,仍应采取有效纠正补救措施再次检讨所属场所安全。
六、 适用性骚扰防治法案件,被害人得视行为人身份,提出性骚扰申诉:
(一)申诉时行为人有所属政府机关(构)、部队、学校:向该所属单位提出。
(二)申诉时行为人为政府机关(构)首长、各级军事机关(构)及部队上校编阶以上之主官、学校校长、机构之最高负责人或雇用人:向该单位或雇用人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提出。
(三)申诉时行为人不明或为前2款以外之人:向性骚扰事件发生地之警察机关提出。
七、 本公司定期举办或鼓励所属人员参与如下内容之防治性骚扰相关教育训练:
(一)机构所属员工,其教育训练内容如下:
- 性别平等知能。
- 性骚扰基本概念、法令及防治。
- 性骚扰申诉之流程及方式。
- 其他与性骚扰防治有关之教育。
(二)机构处理性骚扰事件或有管理责任之人员,其教育训练内容如下:
- 性别平等教育法、性别平等工作法及本法之认识与事件之处理。
- 觉察及辨识权力差异关系。
- 性骚扰事件有效之纠正及补救措施。
- 被害人协助及权益保障事宜。
- 其他与性骚扰防治有关之教育。
前项参加教育训练之人员,公司给予公差假,及经费补助。
八、本公司对于在性骚扰事件申诉、调查、侦查或审理程序中,为申诉、告诉、告发、提起诉讼、作证、提供协助或其他参与行为之人,不得为不当之差别待遇。
前项不当之差别待遇指解雇、降调、减薪或损害其依法所应享有之权益。
九、本公司及任何人对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资识别被害人身份之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予保密,且不得以媒体或其他方法公开或揭露。
前项所定其他足资识别被害人身份之信息,包括被害人照片、影像、图画、声音、住址、亲属姓名或其关系、就读学校、班级、工作场所与名称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被害人个人之资料。
十、 本公司受雇人、负责人利用执行职务之便,对他人为性骚扰,依法应对被害人为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时,本公司应提供适当之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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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性骚扰申诉之管道如下:
专责处理单位名称:微风集团 人力资源部
专线电话:(02)6626-8888 分机3324或3316
传真:(02)6631-4218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本公司知有性骚扰事件发生,应立即派员作有效之纠正及补救措施,并协助被害人申诉事宜,本公司受理性骚扰申诉后,将指定专责处理人员协调处理。
十二、本要点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定之犯罪准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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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点经执行常董公布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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